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
1. |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
2. |
請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須影印清楚以便登錄)。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並附繳影本乙份。 |
3. |
請繳交照片二張(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彩色光面、脫帽、露耳、正面半身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背景需白色,勿著軍警制服或戴墨鏡,不得使用合成照片,背面請寫姓名),一張黏貼,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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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
5. |
接近役齡及役齡男子(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等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第十三號及第十五號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 |
6. |
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但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倘父母親婚姻狀況不存在者,請檢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以確定其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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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外文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換新護照(更改中文姓名、出生日期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繳交戶籍謄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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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翻譯者、外文別名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延用舊照外文姓名。 |
9. |
護照規費新台幣1200元(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1號或2號銀行櫃台繳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