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物品禁止攜帶入境 |
1. |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印書籍之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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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
3. |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影(音)光碟片及電腦軟體(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
4. |
古董、古幣、古書等。 |
5. |
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刀械及其他兵器。 |
6. |
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
7. |
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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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
9. |
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偽禁藥、動物標本、果樹苗等)。 |
10. |
保育類野生動物、珍貴稀有植物及製產品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出口。 |
旅客攜帶電訊管制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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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器材部份:
凡旅客攜帶電訊管制器材入出境、須先向交通部電信局領取電訊器材進口護照或出口憑證,持向中正國際機場會同海關辦理查驗手續,簽章放行。
電信管制器材項目:
1.整架收發信機。
2.發射機。
3.接收機。
4.對講機。
5.搖控器。
6.汽車行動無線電話。
7.雷達。
8.無線電麥克風。
9.能構成干擾或具有發射性之電機。
10.反測速器。
11.電信加密器。 |